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招和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0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注册地址为:泉州
市南安市康美镇。
第四条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首
批确认的一所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由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华
侨联合创办。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6年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计划由福建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核准,并
由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同时也在
网络上公布。
第三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六条 报考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
考试。
第七条 报考英语专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合格者方能填报
外语专业志愿。学院的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
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考生报考我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艺术类),必须参加福建省高招办组织的美
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专业考试内容及要求按照闽招办[2006]普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院按专业招生,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
提出转专业的,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转入其它专
业学习。
第十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新生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
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
内),并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学生,原则上按考生的
志愿进行调配,其他专业志愿,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
的情况下,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对报考我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考生,我院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
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福建省确定的最
低录取要求基础上,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
地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持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
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每生每
年学费标准如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服
装设计与工程专业 12000元/年;汉语言文学、生物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
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广告学专业10000元/年。
住宿费:1200元/年。以上收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我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
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优秀考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政府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基金等
优惠政策用以奖励优秀学生,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特别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证书;符合福建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
学位。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mnkjxy.com
E-mail:msti@fjnu.edu.cn
通讯地址: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
邮编:362332
传真: 0595-86654241
联系电话:0595-86698989
86654241
86654341
13600785782
联系人:林老师 曾老师 汪老师
录取结果查询:http://zsb.fjnu.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